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3日 14:21 浏览:

浙教科规办〔2018〕6号


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18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科学研究管理,规范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提高教育科学研究水平,促进我省教育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坚持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解决教育教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促进浙江省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课题的研究目标和内容明确具体,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研究结果富有成效。

 

第二章 课题的分类

第三条 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根据课题的重要性和研究范围,分为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简称“省重点课题”,编号序列为SB)、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课题(简称“省规划课题”,编号序列为SC,其中高校省规划课题编号序列为SCG)和仅限中小学申报的浙江省体育卫生艺术专项课题(简称“体卫艺课题”,编号序列为STWY)。

第四条 省重点课题指在规划课题研究基础上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有重大理论和应用价值的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三年,至多不超过四年。

第五条 省规划课题和专项课题指教育教学具体领域的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两年,至多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以上研究周期从课题立项通知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根据我省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设立重大课题和其它专项课题。新增课题另行编号,专项课题与一般课题同级别。

 

第三章 课题的申报

第八条 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每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流程为:个人申报——基层管理单位限额审核推荐(省直单位依据指标数直接向省教科规划办申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启动立项评审——公示拟立项名单——公布立项名单。

第九条 课题申报人必须实际主持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在研究工作中承担实质性任务。

第十条 课题申报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及以上课题,不得通过不同渠道申报同一内容课题。

第十一条 已有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在研课题或同一研究内容已在省级及以上立项的均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有被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撤项的课题申报人自撤项之年起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章 课题的分级管理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需实际参与课题研究,并确保课题研究的开展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要求;课题负责人有管理、约束课题组成员的义务;课题负责人需对与课题有关的活动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基层课题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所在或所辖部门的省教科规划课题开展检查、监督和指导,可以通过自查、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确保课题开展的有序性和规范性。对存在问题的课题及时上报、处理。

第十五条 省教科规划办对拟立项的课题进行公示后公布,对在研课题履行检查、监督和指导职责,对需要变更、撤项的课题审核处理,对符合结题要求的课题办理结题手续并颁发结题证书。

 

第五章 课题的变更、延期与撤项

第十六条 课题原则上需按照课题申报方案开展课题研究,在研究过程中确需对课题负责人、课题名称、课题负责人单位和管理单位等信息进行变更的,需由原课题负责人提出并填写“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相关人员签字、单位盖章并报送基层课题管理部门同意,省教科规划办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十七条 重点课题研究周期三年,一般规划课题(含专项)研究周期两年。课题根据研究进展可提前结题。确因研究进展需要延期的,课题负责人须在原定研究周期截止前半年向课题结题管理部门申请延期手续,并报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点课题研究周期至多不得超过四年,一般规划课题(含专项)研究周期至多不得超过三年。课题不能因办理过变更手续而延长研究周期,未能按时结题的课题予以撤项处理。

第十八条 为确保课题研究质量,浙江省教科规划办对存在以下情况的课题进行撤项处理:

1.  课题政治方向不正确;

2.  超出课题规定的研究周期;

3.  课题存在较严重的学术失范行为;

4.  课题存在权属问题且不能解决;

5.  以课题名义牟取不当利益;

6.  以课题名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7.  课题存在其它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课题的结题

第十九条 列入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的所有课题按期完成后,原则上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凡涉及政治、民族、宗教、军事等敏感问题和其他重大舆情相关的研究成果,须先鉴定、领取结题证书后再出版或发表。

第二十条 课题主要研究内容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及以上论文的重点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1篇及以上论文的一般规划(含专项)课题可免于鉴定。发表的论文以出刊为准,且须在发表刊物中注明 “课题类别 + 课题名称 + 课题批准号”,课题负责人至少有一篇论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获得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二等奖及以上,省政府、省教育行政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三等奖及以上,或被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和厅级以上行政部门采纳的成果可免于鉴定。

第二十一条 免于鉴定的课题须提供相关符合条件的原件或加盖基层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公章的复印件一份,在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二条 课题鉴定采取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两种方式。成果鉴定组原则上由五位专家组成,超过五位时须呈单数。鉴定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课题成果申报人所在单位(高校以二级院系或行政处室为单位)的专家原则上不能参加鉴定。高校社科(科研)处组织的鉴定,聘请的校外专家数原则上不得少于鉴定组总人数的40%。

第二十三条 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分别给出个人书面鉴定意见、分项评定成果等级、给出能否通过课题鉴定的明确意见。鉴定组织单位根据4/5鉴定专家的意见确定课题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专家集体评议,鉴定组将集体形成的综合性鉴定意见、成果等级评定和能否通过课题鉴定的明确意见报鉴定组织单位,经省教科规划办审核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

第二十四条编号为SC和STWY系列课题的结题要求可由地市教科规划办根据地区特点自行制定结题要求,报省教科规划办审批备案后遵照执行。

 

第七章 课题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课题的研究经费,原则上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自行解决。如有经费资助情况,按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课题的评奖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进行一次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候选成果在省级及以上教科规划系列已结题的成果中产生,由基层科研管理单位限额推荐。

第二十七条 获奖成果经公示后由省教科规划办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九章 课题的使用与推广

第二十八条 省教科规划办有权保留报送课题成果的原件、复印件、摘要和电子版,在注明权属的情况下公布课题研究成果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在注明权属的情况下课题成果供他人查阅和借阅。

第二十九条 省教科规划办有权推广课题的研究成果,在注明权属的情况下通过内部报告、学术会议、报刊书籍、大众媒体、专门网站等形式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宣传、试验和推广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