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度省“尖兵”“领雁”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16日 08:47 浏览:

为深入贯彻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部署要求,聚焦“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全面落实“企业出题、政府助题、平台答题、车间验题、市场评价”“四题一评”协同攻关机制,根据《浙江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委办发〔2024〕2号)、《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机制方案(试行)》(浙科委办发〔2024〕5号)、《浙江省重大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规〔2025〕26号)等要求,决定启动2026年度省“尖兵”“领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和项目定位

2026年度省“尖兵”“领雁”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省重大科技计划(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分类组织实施,项目采用公开竞争和择优委托遴选方式。采用公开竞争方式的榜单(指南),如仅有一家单位申报,原则上不进入项目评审。

(一)省重大科技计划(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定位为“尖兵”项目。围绕国家和我省重大科技战略目标,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和战略前沿技术,支撑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和重点关键领域核心竞争力形成。实施“军令状”“里程碑”考核。

(二)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定位为“领雁”项目。围绕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基础前沿技术等,实施应用研究项目;聚焦科技特派团派驻县装备制造、医药健康、新材料、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等领域方向,实施科技特派团(高质量发展)项目。

二、申报推荐要求

(一)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建有纳入“白名单”的国家级、部级、省级、部门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平台基地应与申报项目领域相关,项目负责人应同时为平台基地成员。

2.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同年度只能申报1项省“尖兵”“领雁”科技计划项目,且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不得与同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同时申请。

3.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故意重复申请等科研诚信问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记入浙江省科研诚信档案。经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报告相似度审查,对相似度30%以上(含)的,按形式审查不通过处理,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其他项目申报具体要求以及相关注意事项详见附件。

(二)推荐要求

1.实行申报限额与择优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尖兵”项目申报不设推荐限额,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项目可不纳入推荐限额。科技特派团派驻县根据实施方案及其明确的主导产业领域限额推荐2项。“领雁”项目推荐数可登录申报系统查询。

1)推荐单位应严格对照目标任务、指标覆盖、申报条件等要求择优推荐,并出具推荐承诺函。不设限额推荐的项目,应附论证意见。

2)以往承担过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且验收后3年内未完成项目攻关成果跟踪评价工作的,原则上不得推荐。

2.高校院所等推荐的项目中,40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1/3。

3.采用择优委托遴选方式的项目,申报单位未建有纳入“白名单”创新平台基地或未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的,应经省级有关部门或设区市政府同意后行函推荐,并在推荐汇总表中说明理由,推荐项目数不得超过该重大专项推荐总数的10%。

三、申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使用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浙江省科技管理平台(https://pm.kjt.zj.gov.cn,以下简称科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系统操作说明可在科管平台首页“常见问答”栏查看。

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请按“科技计划-省基础研究计划-2026年度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申报”路径查看指南,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5年8月22日至9月15日17:30。

省重大科技计划(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榜单及网上填报受理时间另行发布。

项目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与人须签署并上传诚信承诺书。

(二)审核推荐。请推荐单位做好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审核把关,并于9月19日17:30前将推荐函和推荐汇总表、承诺书盖章后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



科研处

2025年8月16


项目申报具体要求和相关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要求

1基本条件要求。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等,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研发投入和研发条件。申报单位和需拨付财政经费的参与单位应为在浙注册单位。政府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2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要求。

1)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建有纳入“白名单”的国家级、部级、省级、部门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平台基地应与申报项目领域相关。

2)未建有纳入“白名单”创新平台基地的,申报单位应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2021年以来立项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含项目、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含项目、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项目、课题〕)。企业申报项目的,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应为申报单位牵头承担;其他单位申报项目的,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应为项目负责人主持承担。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应与申报项目领域相关。

3项目负责人要求。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且为该任务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项目实施期间应确保攻关任务稳定持续推进。

1)申报单位应积极吸纳40周岁以下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研发,鼓励有能力的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领衔担纲承担任务

2)如为科技副总、产业教授、双聘人才等非申报单位在职人员的,应由申报单位出具赋予项目负责人管理项目实施权限的授权书。如为科技副总,需已在“浙江省高层次人才互聘共享数字服务平台”备案,并附件上传在库截图、三方合作协议。

3)依托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申报的,项目负责人应同时为平台基地成员。如为科技副总、产业教授、双聘人才等非申报单位在职人员的,应由申报单位出具赋予其牵头协调和使用平台基地研发资源的授权书。

4)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内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不得申报;如确需申报的,应由单位出具允许申报且能确保项目履约实施的承诺书(如返聘、延迟退休等)。“尖兵”项目申报无年龄要求。

5)参与“尖兵”“领雁”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年度项目榜单(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得申请(含牵头和参与)该专项项目

6)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参加项目申报。

二、限项申报要求

1项目负责人,主持在研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1项;同年度获资助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项

2项目主要参与人(除项目负责人外,排名前3参与人),参与在研项目数不超过2项。

3同一企业牵头承担在研项目数一般为2项(创新联合体牵头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3项)。大型企业(规上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应联合1家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参加,并配套相应研发经费。  

三、资金要求

1.联合出资要求。鼓励市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等共同投入、协同攻关,联合出资、联动投入情况作为评审立项的重要因素。

2自筹和外拨经费要求。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的4倍(山区海岛县企业、农业领域项目原则上不低于研发总经费的60%);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牵头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独立承担的,鼓励单位联动加大研发投入,研发总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

项目立项后,自筹经费不得调减。项目申请财政补助金额的外拨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

3宁波市属单位和企业承担的项目,由宁波市落实项目经费、自主管理。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立项的项目及省级财政补助经费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

1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2申报项目的主要研发内容应未获国家和省级等有关部门立项支持,未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项目可行性报告相似度须低于30%。

3项目研究涉及以下内容的,申报前相关申报单位应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并上传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出具的科技伦理审查报告。未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伦理审查机构审查并出具科技伦理审查报告。

1)涉及人的科技活动,包括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测试、调查、观察性研究等,以及涉及使用人类基因、人类胚胎、人类生物样本、个人信息等。

2)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

3)不直接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

4)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

4开展纳入清单(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通过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初步审查后,由本单位报请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家复核。多个单位参与的,由牵头单位汇总并向其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复核。

1)对人类生命健康、价值理念、生态环境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新物种合成研究。

2)将人干细胞导入动物胚胎或胎儿并进一步在动物子宫中孕育成个体的相关研究。

3)改变人类生殖细胞、受精卵和着床前胚胎细胞核遗传物质或遗传规律的基础研究。

4)侵入式脑机接口用于神经、精神类疾病治疗的临床研究。

5)对人类主观行为、心理情绪和生命健康等具有较强影响的人机融合系统的研发。

6)具有舆论社会动员能力和社会意识引导能力的算法模型、应用程序及系统的研发。

7)面向存在安全、人身健康风险等场景的具有高度自主能力的自动化决策系统的研发。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中应严格回避项目申请单位、参与单位及项目组成员的相关信息,以确保专家评审的公正性。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包含法律禁止公开的秘密内容或申请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如涉密须脱密后提交。

2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职业规范和科学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