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学校教职员工、科研机构和学术团队提升决策研究水平,产出更多高质量、有实效的智库成果,更好地发挥学校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助力学校建设国内一流“双高”院校与职业技术大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教育部《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浙江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智库成果,是指全体教职员工开展的高水平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包括立法建议与法律草案、规划、研究报告、政策建议等多种形式。纳入本认定办法的智库成果包括:
(一)智库成果获得相关领导的肯定性批示;
(二)智库成果被相关党政机关、立法部门采纳;
(三)智库成果被相关党政机关的内部资政刊物刊载。
思想理论传播和文化知识普及等学术推广活动以及网络文化成果等不包括在本认定办法之内。
第三条 根据智库成果对决策的影响力和重要性,学校将智库成果分为A类成果、B类成果、C类成果与D类成果。
(一)A类:智库成果被国家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进入党中央、国务院决策文件;或牵头起草的专家建议稿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采纳;成果报告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主办的《成果要报》、教育部社科司主办的《高校智库专刊》等重要内参或内部资料上发表的智库研究成果;
(二)B类:智库成果被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智库成果被省直部门采纳形成具体政策、法律文本;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成果要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主办的《教育成果要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主办的《艺术成果要报》、浙江省社科联主办的《浙江社科成果要报》、浙江省委政策研究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省部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其他重要内参或内部资料上发表的智库研究成果;
(三)C类:智库成果被厅局级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学校主管单位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智库成果被温州市职能部门采纳形成具体政策、法律文本;在温州市委政策研究室主办的《温州政研》、温州市社科联主办的《温州社科成果要报》《智库报告》和市政府部门主办的其他重要内参或内部资料上发表的智库研究成果。
(四)D类:智库成果被温州市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
第四条 智库成果的成果类别、业绩奖励和学术评价
成果类别 |
业绩奖励 |
学术评价 |
A类成果 |
A1类:智库成果被国家级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 |
100分 |
视同浙江大学国内一级期刊论文 |
A2类:智库成果被国家级副职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进入党中央、国务院决策文件;或牵头起草的专家建议稿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采纳。 |
50分 |
A3类:智库成果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主办的内参类刊物刊载;或被国家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刊载,教育部社科司主办的《高校智库专刊》等重要内参或内部资料上发表。 |
30分 |
B类成果 |
B1类:智库成果被省部级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 |
15分 |
视同2A级学术期刊论文 |
B2类:智库成果被省部级副职领导肯定性批示;智库成果被省直部门采纳形成具体政策、法律文本。 |
10分 |
B3类:智库成果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成果要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主办的《教育成果要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主办的《艺术成果要报》、中共浙江省委政策研究室《浙江政研》、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咨询研究》、浙江省社科办《浙江社科要报》和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宣传”等省部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其他重要内参或内部资料上发表。 |
8分 |
C类成果 |
C1类:智库成果被厅局级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智库成果被温州市职能部门采纳形成具体政策、法律文本;或被学校主管单位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 |
5分 |
视同2B级学术期刊论文 |
C2类:在温州市委政策研究室主办的《温州政研》、温州市社科联主办的《温州社科成果要报》《智库报告》等市政府部门主办的其他重要内参或内部资料上发表的智库研究成果。 |
3.5分 |
视同三级学术期刊论文 |
D类成果 |
智库成果被温州市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 |
2分 |
∕ |
第五条 智库研究成果认定说明如下:
(一)按照批示人批示时的行政级别确认相应等级,除学校主管单位领导外,其他领导行政级别划分按照《中华人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关于领导职务相关规定执行(不包括非领导职务)。
(二)申请人提供的佐证材料中没有清晰报送成果渠道的,认定级别降一级。
(三)批示人的批注为“参考”“批转由某某同志研究”等倾向性明显的用语,可以按批示人批示时的行政级别认定。
(四)批示人的批注为“阅”“阅研”等非肯定性用语的,或者仅有圈阅、无实质性批示内容的,不予认定。
(五)成果采纳部门的职责与该成果没有关联性的,不予认定。
(六)申请人提供的佐证材料中没有“采纳”字样,或没有能够确证该成果已经实质上被采纳的明确表述,不予认定。
(七)受人大、政协等委托对某项提案或专门事项开展研究,属于委托研究课题,不归类为智库研究成果。
(八)由以上所述机构的下属部门采纳并出具证明的,应降级认定。被市级政府下属部门采纳的,不予认定。
(九)其他省、市智库研究成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计分和奖励。
第六条 上述智库成果由本人或第一作者提出申请,经学校科研处确认其等级。其它产生重大影响的智库成果,经学校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讨论并确定该成果的等级。
第七条 智库成果认定于每年12月份由科研处组织认定。
第八条 申请智库成果认定的需提交符合以下条件的原始证明:
(一)证明研究报告、立法建议被采纳的具体政策、法律文本(或草案)或领导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单位予以采纳、落实的批示。
(二)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该智库成果得到了应用、采纳或上肯定性批示,并加盖相应级别的公章。
(三)成果报送的流程证明。
(四)其他能证明研究成果发挥了决策咨询作用的依据或证明。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智库成果,除被采纳的立法建议或法律草案、规划以外,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或是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与外单位的联合课题组。为鼓励学校和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合作,部门和高校联合署名(部门署名第一、学校署名第二)的智库成果按50%给我校第一作者计算业绩。
第十条 同一智库成果同时被批示、刊登或采纳的,就高认定,不重复计算。不同时期被不同级别批示、刊登或采纳的,就高认定补差额,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修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浙工贸院〔2022〕29号)文件中有关成果采纳的计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