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级各类研究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整合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研究机构建设质量及其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支撑学校“双高”院校和职业技术大学建设,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研究机构是指由上级部门或学校批准设立、以开展科学研究、科技服务、成果转化等为主要任务的各级各类研究所、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专门机构。研究机构实行机构负责人负责制,无行政级别。
第三条 研究机构的设置应遵循“公开遴选、统筹协调、择优支持、定期考核、动态发展”的原则,按专业建设与发展需要进行布局,适当兼顾分院和专业发展平衡。
第二章 研究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市级科研机构是由市级政府或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科技局、温州市社科联、温州市经信局等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研究机构;省级科研机构是指省级政府或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社科联、浙江省经信厅等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科研专门机构。其他与政府机关部门合作成立的科研机构,在被认定市级及以上机构前以校级科研机构对待。
第五条 研究机构的设立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确定的机构名称。研究机构须有统一、明确的名称,一般命名为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所、研究院、研究中心、研发中心等;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授权或许可,可直接以该政府部门相应区域命名研究机构,如浙江×××研究院、温州×××研究所、温州×××研究院等等。
(二)有主要的依托部门。研究机构应依托校内分院或部门设立,鼓励跨专业、跨部门、跨单位、跨地区、跨境共建研究机构。依托部门或分院须对设立研究机构给予实质性的支持,负责解决队伍组建、集中办公场地、实验场地和部分的研究设备等问题,并统筹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学校将研究机构的设立和运行情况纳入对依托二级分院的考核范围。
(三)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应有明确、稳定且聚焦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研究方向具有前瞻性和坚实的研究基础,一般以3-5个为宜。
(四)有稳定的研究人员。需要有学术造诣较深、富有开拓精神、组织能力强的负责人,以及学科、职称、学历、年龄结构合理的团队,且须一定比例的研究人员聘任在专职科研岗上。除特殊需要之外,每个研究人员原则上不同时在2个以上研究机构任职。每个研究机构根据机构级别配备专兼职研究人员人数,市级及以上科研机构按主管认定单位要求配置专兼职研究人员,校级科研机构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配置专职研究人员,兼职研究人员需在科研处报备。鼓励外校、企业人员参与我校研究机构建设,校外兼职研究人员视需要配备。
(五)有固定的研究场所。研究机构须在校内有办公场所、实验场地、图书资料室等。学校保障每个研究机构基本的实验和办公场地,研究场所由所依托二级分院或部门协调解决并在机构申报时明确确定。
(六)有丰富的研究成果。近五年来,研究机构负责人或专职研究人员作为第一署名人(或注明排名)取得与研究方向密切相关的下列科研业绩至少两项:(1)主持课题(含横向)、成果转化、参加技术标准制定等累计到账经费工科不少于20万元,文科不少于10万元;(2)主持厅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项(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2)可计1项);(3)在三级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二级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4)出版学术著作1本;(5)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登记5项;(6)主要参与(前三)撰写调研报告获市厅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7)前三排名获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1次;(8)艺术作品被收藏、参加市级展演、获市级奖项。研究机构负责人须符合以上条件至少三项,专职研究人员须符合以上条件至少二项,或者某一方面具有非常突出的科研业绩。专职研究人员(不含负责人)同一类型的业绩超过基数要求,可加倍计算为2项或3项业绩。研究人员如不符合本条成果要求,研究机构负责人须说明理由,且该类人员每个研究所不超过50%人。
第六条 研究机构设负责人1名,负责人一般须有与研究方向相关的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研究机构(平台)负责人或执行负责人根据上一年度考核结果每周增加3-6个课时,年终考核优秀的按每周1个课时标准给予奖励。负责人已在校内担任中层干部或享受课时系数奖的,按就高原则计发课时奖,不再叠加计算。
第七条 研究机构承担人才培养的职责,须吸纳学生作为辅助研究人员,科研人员指导学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服务、成果转化以及具有科技含量的职业技能、创新创业、挑战杯等竞赛活动。学生科研辅助人员进入研究机构期间计算工学结合学分。
第八条 科研机构应对培养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供平台支撑,鼓励青年教师根据自身学科领域以兼职科研人员身份进入各科研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其业绩计入科研机构科研工作考核中,但不在科研机构固定研究人员人均科研工作量要求中体现。科研处对以研究机构为申报单位的青年研究人员报科研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
第九条 申请设立研究机构须提交《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机构设立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1)拟建立研究机构的名称、类型;(2)成员基本情况;(3)建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4)主要研究方向分析与论证,包括拟发展的规模、效益及相关措施等;(5)建设目标及分年度任务;(6)所依托部门支持的已有研究条件和未来进一步扶持的研究条件;(7)未来所需要的硬件支撑。同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与校外单位合作共建研究机构的所依托的部门还须提供合作协议,明确管理体制、合办期限、纠纷仲裁等方面内容。
第十条 新设科研机构由依托部门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研究机构要求变更名称、负责人、成员等,须提交书面申请报科研处核准,经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定公布。
第十二条 研究机构若主动要求撤销、合并或分立,须先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后公布。
第十三条 为了强化二级分院对研究机构的培育功能,二级分院可以内设研究机构,被学校撤销的研究机构二级分院也可以将其作为内设研究机构再次进行扶持;二级分院内设的研究机构须以正式发文的形式报科研处备案。
第三章 研究机构的任务与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研究机构应积极面向社会,整合力量,努力攻关,申报、承担国家和省、市级科研项目,接受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任务,开展科技开发,争取从多渠道获得经费支持。要注意发挥自身优势,充分体现自身特色,逐步建成具有先进水平的研究机构和科技服务基地。
第十五条 要从服务区域产业、经济发展的需要、人才培养和学校工作实际出发,认真制定并落实研究机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能够与专业群建设紧密结合,在保持原研究方向稳定的同时,进一步优化现有专业,培育新专业生长点。
第十七条 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讲学,提高学校、研究机构的社会知名度和学术声誉。
第四章 研究机构的组织管理与运行
第十八条 研究机构采用分层管理模式,科研处负责研究机构制度建设、设置审批、检查考核、资金配给等宏观管理与服务工作;依托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发展规划、业务指导、自查评估、条件保障等中观管理与服务工作;研究机构负责人负责整合调动各方力量,组织研究人员和辅助人员执行工作计划和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机构负责人应对研究机构的日常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有:(1)负责研究机构发展规划与目标的制定;(2)负责制定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3)负责组织各项有关业务的开展;(4)负责选任研究人员、辅助人员等,并在依托部门的整体安排下对研究机构人员进行考核;(5)负责日常事务、管理与对外联络工作;(6)负责机构所属实验室安全管理;(7)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筹措和审批机构内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条 研究机构应每年进行上一年工作总结和编制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12月份送交科研处。
第二十一条 科研机构一经设立,学校将给予人财物方面的配备,并根据上一年完成情况和本年度计划,由所依托二级分院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人事部门提出配备、聘用专兼职科研人员申请,核定研究机构应该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机构负责人及专职研究人员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多于专任教师基本课时量要求的60%。
第二十二条 接受业务指导部门考核的科研平台按要求酌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经费报销、设备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经申请认定后处于初建期的校级及以上科研机构给予三年的运行经费支持,具体经费拨付额度由上一年度科研机构成果决定,资助方式如下:
成果类别 |
成果要求 |
资助额度 |
横向课题 |
以学校或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的名义签署 |
按到账经费2%资助 |
纵向课题 |
五级A类及以上纵向项目 |
四级及五级A类0.5万元、三级2万元、二级及以上5万元 |
学术论著 |
学术著作、二级及以上论文、论文检索 |
按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计分,500元/分 |
专利 |
发明专利授权 |
按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计分,500元/分 |
成果转化 |
发明专利转让、转化 |
按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计分,500元/分 |
技术标准 |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
按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计分,500元/分 |
科研奖项 |
厅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科研成果奖,不计单纯的论文评奖 |
按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计分,500元/分 |
成果应用 |
包括市委主要领导批示、政府采纳、要报刊登 |
按智库成果认定办法计分,500元/分 |
艺术创作 |
艺术作品发表、出版、展演、获奖、收藏等 |
按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计分,500元/分 |
注:(1)除技术标准外,其他科研业绩均须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机构成员为第一署名人;(2)对于主持或参与制订的企业技术标准,所属企业须为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每个研究机构人员主持或参与制订企业技术标准每年不超过5项,以正式文件和技术标准文本为依据;(3)学术活动须与研究机构的研究领域密切相关;(4)以上经费补助每年核算一次并制作经费本,由研究机构负责人统筹使用。(5)新成立的科研机构首年资助经费5万元,后续年度资助经费以成果情况按上表执行;(6)运营经费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
对已有运行经费保障的科研机构,根据原标准与途径及本条上述资助方式,以孰高提供运行经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助研究机构的经费严格按照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设备、仪器,必要的技术软件、学生劳务费开支、专家咨询和进行人员培训,设立基金或开放课题等等。政府财政拨款的经费严格按照拨款单位有关科研平台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企业资助经费的使用以双方合同规定执行,若合同中无明确要求的,参照我校横向课题经费开支的有关办法执行。研究机构所依托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科研、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研究机构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为:(1)一次性报销0.5万元以内的,由机构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报销;(2)一次性报销0.5(含)-2万元的,由二级学院院长或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批,财务处审核报销;(3)一次性报销2万元(含)及以上的,由二级学院院长或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批后,经科研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审核报销。经费报销流程中报销人与审批人不应为同一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级各类研究机构的实训实验室及教学仪器设备应创造条件对全校开放,打破人才、设备的部门所有权限制,提高设备利用率,提高科研投资效益。各机构利用校内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活动,在设备使用、耗材管理、经费支出等问题上要遵守各个实验室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的研究机构,学校将综合考虑与区域发展的契合度、研究机构的发展前景、对专业发展的推动力等因素确定是否给予重点资助,按第二十三条标准上浮20%给予经费,所资助的经费主要用于研究条件建设。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机构,次年机构运行经费按第二十三条标准下调20%给予经费资助。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研究机构,将中止第三年的经费资助,但仍须参与第三年考核,若第三年考核结果仍为不合格,则该研究机构予以撤销并发文公布。
第二十九条 研究机构的新增实验室、图书资料等基本条件建设,主要由依托的二级分院或部门报备,科研处审核与统筹安排经费,纳入科研实验室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对研究机构研究人员主持申报的科研项目、科研奖项、科研先进评比等予以优先推荐;对于依托具有较好研究基础的研究机构申报政府部门立项建设的科研平台,给予优先推荐。
第五章 研究机构的考核
第三十一条 研究机构的考核按自然年进行,分为科研考核与运行考核,所占比重分别为80%和20%,其中科研考核依据《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考核与办法》,在机构负责人、成员完成岗位要求的科研工作量的前提下,结合机构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由科研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议。
第三十二条 研究机构运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条件保障、制度创新、学生培养、青年教师培养、队伍建设等,评价重点是依托部门对研究机构的支持力度、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程度以及研究机构自身的造血能力。
第三十三条 研究机构科研工作量认定须符合以下要求:(1)研究业绩须与研究机构的研究方向一致,有疑议的业绩通过外审专家认定,可根据相关度认定一定比例的科研工作量;(2)论文、著作须以第一单位署名“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机构全名”,或“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或署名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研究机构全名;(3)业绩须以研究机构成员为第一署名人,自然科学类论文通讯作者业绩认同参考《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优秀科研成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4)不包括教研论文、教材、教学成果奖、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思政建设等教研教改类、思政类业绩。
第三十四条 研究机构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良好比例不超过30%。
第三十五条 研究机构达到以下两项业绩,直接确定为优秀:(1)工程技术类研究机构到账经费(指平台建设经费及横向经费,不含教改平台或项目经费)达到200万元以上,其他类研究机构经费减半;(2)新立项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温州市重大专项3项;(3)非同一人转让专利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且平均每项到账经费不低于5万元;(4)获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5)出版学术专著2部或发表二级及以上期刊或SCIⅡ区以上收录论文3篇;(6)认定高一级科研平台;(7)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1次;(8)艺术作品被市级及以上公立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等收藏1件;(9)主持起草地方或行业标准1项。
第三十六条 研究机构考核为优秀的,机构负责人(专职)年度个人考核推荐优秀(计算入各二级学院/部门优秀名额总量中),优先推荐当年优秀教师(科研)。
第三十七条 研究机构专职研究人员考核按《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职工年度考核办法》中有关科研人员年度考核结构执行。
第三十八条 研究机构原则上不得将本学年的科研工作量计算到下一年度。
第三十九条 对于考核中出现诸如捏造数据、篡改数据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成员,按照国务院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原有的校内各研究机构设置自行废止,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重新申报。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实施,原《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重大异议由院学术委员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