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1日 10:28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整体水平的提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245)、《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31号)、《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温科发〔202053号)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包括外来科研经费和校拨科研经费,外来科研经费指来自学校以外、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的经费;校拨科研经费指学校收入中拨出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所有外来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收入,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范围

第四条 科研经费包括用于科研项目、科研平台(机构)、科研团队等相关经费。

序号

类别

范围

1

科研项目经费

拨付给纵向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等用于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经费。

2

科研平台、科研机构经费

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院、研究中心、研发中心智库、社科研究基地、院士工作站、社科普及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各类科研平台立项单位下拨和学校配套的经费。

3

科研团队经费

政府部门和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类科研团队的培育、建设、管理等相关经费。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承担由各级政府部门常规性公开竞争审批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取得的校外到账经费和学校资助经费。因科研合作由其他承担单位转入的科研经费,按照合作合同进行经费管理。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未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科研规划,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或合作开展研究,由委托或合作单位出资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七条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立项的年度课题、专项课题、委托课题等所拨付的研究经费。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职责

第八条 实行科研项目(含平台、机构、团队等)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规范,加强预算及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经费的预算审查、中期检查和结题管理,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等工作,对规范使用科研经费进行指导和监督,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室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按项目(含平台、机构、团队等)管理及财务政策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四章 学校科研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对于校外纵向科研项目学校给予一定的配套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级别

有拨款纵向项目配套比例及最高限额

无拨款纵向项目资助标准

配套比例

理工类限额

社科类限额

一、二级

100%

50万元

30万元

6万元

三级

80%

20万元

10万元

3万元

四级

50%

2万元

1万元

1万元

五级

25%

1万元

0.6万元

1万元

六级

0.5万元

注:(1有拨款纵向项目所获校内外资助额度如低于无拨款纵向项目,则就高资助;

2)无拨款纵向的重点科研项目,以相应标准上浮20%进行资助;

3)校级重点项目原则上按五级无拨款纵向项目资助标准执行,确有需要的重点培育攻坚项目则视具体情况由校长办公会确定资助标准;

4)项目级别按学校教科研项目分类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配套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含)的,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拨付;配套资助经费超过10万元的,在立项和中期检查后各拨50%;如项目被终止、撤项或超期2年未结题,该项目经费余额收归学校或按项目发布单位项目管理要求返回发布单位,两年内不再同意项目资助。

第十五条 全国性(全省性)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负责人由外单位调入我校,经立项部门批准将我校变更为项目管理(依托)单位,且研究经费打入学校财务的,视同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根据到账金额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纵向到账经费需转出一部分至协作单位的,应在经费配套前进行,转出至协作单位的科研经费学校不予配套资助。

第十七条 人才引进科研启动金专项项目经费根据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学术著作出版资助专项课题资助经费另行发文执行,其他专项课题资助经费以一般项目为基准适当调整确定。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平台、科研机构、科研团队等,根据主管单位文件要求确定校内配套和资助经费标准。校内科研平台、科研机构、科研团队经费管理办法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研究项目有关的支出,不能用于有关法规政策或合同规定不得列支的范围。因挪用经费造成的合同违约纠纷,违约责任全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须遵守有关法规政策、立项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以及与委托(合作)单位的合同,并编制经费预算。科研经费预算按照合同约定严格执行,需变更的须在科研管理系统办理手续,但每个项目变更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间接经费包括激励费、管理费,其他为直接经费。直接经费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经费预算的支出项目、具体开支范围及比例如下表:

类别

支出项目

开支范围及要求

比例限制

直接经费:设备费

仪器设备费

研发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与样机的购置、租赁、维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费,配件购置及加工等进行简易改装的费用等。

直接经费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除明确比例限制的支出项目外,不再细化项目经费预算范围和比例。

直接经费:业务费

材料费

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试剂、药品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

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限制,须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测算、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

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购买或许可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须与科研项目研究内容密切相关。

数据采集费

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数据检索、案例分析等支出的费用。须提供计费标准与数据采集数量清单

差旅会议及国际合作交流费

差旅费是指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开支标准按学校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座谈、答辩等活动发生的会务费用,应严控会议的规模、数量、期限及开支标准;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须与科研内容密切关联的学术性活动;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的差旅费可从中支出;要有完整的佐证材料;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报销时须附审批流程。

合作协作研究费

支付给外单位合作者、协作者用于完成所分担的研究及试验工作所需要划拨的经费。纵向科研项目合作内容须写入申报书并事先经科研处审核签订合作协议;横向科研项目需提供合作协议;学校资助经费不得列支外协费。(注:合作外拨研究费用不计科研工作量)

项目经费(不含配套)的50%(含)以内

其他

为研究开发活动支出的、以上开支范围不能涵盖的费用,如办公用品费、培训费等。

 

直接经费:劳务费

其他劳务费

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访问学者、聘用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可开支劳务费,具体发放对象依据有关政策及本办法相关条款确定。非项目组的本校学生、企事业单位不得开支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鉴定或验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除科研团队校外专家外,咨询费不得支付给研发团队成员及企事业单位。评审、鉴定、验收由科研处组织或经科研处审核后项目组实施,报销时须附完整的佐证材料,专家组最多不超过 7 人。须附专家姓名、单位、职称职务、学科领域、咨询事项、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间接费用

激励费

为激励承担研究任务而直接发放给研发团队成员的支出。

校内经费(含配套经费)不列支激励费。

具体见文件第23-27

管理费

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按照校外科研经费总额提取。校内经费(含配套经费)不列支间接费。

纵向为5%

横向为10%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按出差报销流程审批后,据实按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间接经费由管理费和激励费组成。间接经费按照项目经费(不含配套经费、校内经费)不超过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校外无明确规定项目经费使用依据的纵向项目,其间接经费核定比例为:

1. 科技类项目不超过25%

2. 软科学、软件类科研项目不超过30%

3. 人文社科类项目不超过40%

4. 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不超过50%

校外科研项目发布单位有经费管理办法的,其间接经费核定比例按发布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纵向项目管理费按项目经费(不含配套经费)的5%核定,横向项目管理费按项目经费的10%核定。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中的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激励费)总支出控制在项目经费的80%以内。在此前提下,横向科研项目激励费比例由项目组自主确定,并在合同中事先明确,不得以合同约定为由调高激励费比例。

第二十五条 科研平台、科研机构、科研团队等建设经费,不得列支激励费,符合省市有关条件的除外。校拨经费不得列支间接费。

第二十六条 我校教职工领取科研项目激励费、其他人员领取科研项目劳务费应依法纳税。

第二十七条 中央省、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中对于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根据申请书、计划书、任务书或合同中经费预算约定申请办理转拨经费到协作单位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资料经科研处审批后办理。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经费挪作他用或者转入无关单位,不得将横向科研经费作为协作费转拨回经费提供单位。

第二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需开具发票,税金由项目组自行承担,获准减免的税金全部返还项目组作为项目研究经费。

第三十条 对省、市政府明确纳入的包干制改革试点项目及立项单位要求实施经费包干制的其他纵向科研项目,如省科技厅杰青项目、省社科联财政补助经费5万元(含)以下的科研项目、市科技局基础公益项目等项目,实行负面清单+经费包干制管理,根据《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文件执行。项目无需编制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组根据研究需要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使用。省市有关部门规定调整的按调整后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包干制使用实行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并提交科研处、财务处备案。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与报销

第三十 包干制项目经费报销须先由报销人签字,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办理以下审批程序:(1)一次性报销0.5万元以内的,在科研管理系统中直接申报,财务处审核报销;(2)一次性报销0.5(含)-2万元的,由科研处处长审批,财务处审核报销;(3)一次性报销2万元(含)及以上的,经上述程序后报科研分管校领导审批。

包干制项目经费,一次性报销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报销,在科研管理系统中直接申报,财务处审核报销;一次性报销1万元(含)及以上的,按非包干制报销审批流程执行。

项目经费报销流程中报销人与审批人不应为同一人。单人完成的项目,须由科研处处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科研经费报销需在科研管理系统中提交财务报销原始票据电子版。

第三十四条 劳务费、咨询费、评审费、激励费等人员经费须填写发放表,相关费用由财务处代发,直接打入个人银行账户。

第三十五条 使用科研经费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1万元,须事先签订交易合同,其中采购耗材须提供验收入库单。

第三十六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应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执行。经费购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仪器设备,5万元(含)及以下可自行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上、学校限额以下的科研项目物资除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此类科研项目物资在采购课题用物资时,应提前拟订申购计划,报科研处审核、所在二级分院(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科研课题项目组包括个人自行采购。预算在学校限额以上的科研项目物资包括10万元以下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按照学校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除法律有规定或在合同中有约定外,使用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固定资产,均属于学院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具体参照学院仪器设备和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使用科研经费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须经当事人申请及项目负责人同意,由负责人所在部门、科研处、院办审核后,再按出境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十九条 科研经费除使用转账方式外,原则上需使用公务卡支付,报销时提供公务卡交易凭证。

第四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做好科研经费使用信息的公开工作,未及时进行经费公开的项目或者合同研究期限已到期且未办理延期的科研项目,将对其经费进行冻结。

第四十一条 禁止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任何方式变相谋取利益的各种奖金、福利等国家禁止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四十二条 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室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中弄虚作假、擅自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追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未按规定及时提交阶段进展报告、工作总结,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延长研究或建设期限,暂停科研经费报销。

第四十四条 报销时不得拆分规避审批,一次报销只能使用一张经费报销单;不得将同一张票据拆分在不同科研项目(团队)报销;除开票单位开大额票据受限外(报销时须书面说明),连号票据只能报销其中的一张。

 

第七章 科研经费的调整、决算与结余经费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经费预算如需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文件中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无规定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二级单位根据单位现有设备的配置情况、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进行审核后,报科研处审批。

(二)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系统里提交变更申请

(三)间接费用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调增,项目负责人可调减绩效(激励)支出用于直接费用,省市项目委托单位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对外来到账经费达到20万元的纵向科研项目,须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第三方专门审计。

第四十七条 校外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须在结题验收的2年内报销完毕;如有外来经费结余且按规定可以留校使用的,余额纳入学校项目管理账户。校内科研项目经费须在结题验收的6个月内报销完毕,校拨科研经费如有结余,一律收归学校。

第四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项或最后一笔到款(以孰晚为准)结余经费可延用1年,结余经费延用到期后,仍有结余的按照项目团队80%、学校20%的比例重新分配,项目结余的20%由学校收回,统筹纳入学校项目管理账户,80%以激励费形式发放给项目团队,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 外来科研经费被立项部门追回的,由项目负责人10日内到财务处办理退还手续。如负责人已调离我校,由离校前所在部门负责联系追回。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试行办法如与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发文后立项的科研项目、团队、科研平台、科研机构等经费管理。

第五十二条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浙工贸院2018108号)、《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资助)规定(修订)》(浙工贸院201955号)自行废止。除尚未验收的科研项目经费配套额度、开支范围及比例仍按原文件执行外,学校原科研管理文件中与本文件有异议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重大异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