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教职工开展学术研究,鼓励多出科研精品和原创性研究成果,提升学校的学术影响和学科水平,加快创新发展步伐,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奖励范围包括:
(一)科研成果奖、论文、著作、对应类别纵向课题;
(二)横向科技服务经费到账;
(三)纵向课题经费到账;
(四)产业化科技成果和专利成果;
(五)主持或参与制定(含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参展或公开发表的艺术创作成果;
(七)采纳或获批示的研究报告。
(八)获评的厅级及以上科研平台、载体。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员工、返聘人员、部门聘用人员、二级单位在岗职工、退休两年内人员及经学校研究可以列入奖励对象的其他人员,成果署名须以“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作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二章 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四条 科研奖励类别与计分按本文件附件《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奖励计分标准》《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奖励及科研工作业绩量化考评计分实施细则》《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艺术类作品奖励计分标准》《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分类办法》《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专著认定细则》等文件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五条 奖励分配。多人合作完成且未明确注明分工的论文、著作、获奖项目等,按照“多人合作成果分摊系数表”计算各自分值。其中,著作、项目等可根据其实际工作贡献,由著作第一作者或项目负责人出具书面意见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申报时间和材料
(一)申报时间:科研成果奖励一般在12月份进行统计,具体时间以科研处通知为准。
(二)申报材料:各二级学院根据教职工在科研管理系统中填报的科研成果进行初步审核,科研处再进行二次审核,确认无误后,统计结果向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凡对统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其中:
科研成果获奖以上级单位发布的文件为准;SSCI、A&HCI、EI目录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提供的检索数据为准,SCI收录论文的分区以中国科学文献情报中心公布的最新JCR(升级版)大类分区表为标准。
学术专著、各级期刊论文根据权威部门当年发布的数据库为准,除学术论文外,其他成果作者须提供原件。
科研成果奖励经学校分管科研校领导批准后按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统一发放奖金。
(三)统计范围: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科研成果,以成果标明的时间为准,课题以验收文件为准。
第七条 其他
(一)所有成果奖励必须如实申报,如有弄虚作假、谎报等行为,一律扣回已发奖金且两年内不能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不合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重大校级研究项目奖励办法另行实施。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重大异议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附件:1.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奖励计分标准
2.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奖励及科研工作业绩量化计分实施细则
3.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艺术类作品计分标准
4.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分类办法
5.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专著认定细则
6.一级出版社目录
附件1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业绩计分标准
|
级别、计分(单位:分) |
论文 |
浙江大学国内一级期刊(不包括非学术版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
30/篇 |
二级期刊(2A) |
10/篇 |
除一、二级期刊的国内中文核心期刊(2B) |
3/篇 |
国外正式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
2/篇 |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
1/篇 |
论文 检索 |
SCI I区收录论文 |
50/篇 |
SCI II区收录论文,《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 |
20/篇 |
SCI III区收录论文 |
8/篇 |
SCI IV区收录论文 |
6/篇 |
EI期刊(标注为Compendex)收录 |
3/篇 |
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 |
20/篇 |
ISTP、ISSHP收录、EI收录会议论文 |
1/篇 |
著作 |
出版的学术专著(理工类) |
1.2/万字 |
出版的学术专著(文史哲类) |
1/万字 |
编著、译著、工具书 |
0.3/万字 |
教育部指定的国家规划教材 |
0.8/万字(仅计工作量考核分) |
省级规划教材、教育部教职委指定的优秀教材、省教育厅重点资助的高校教材 |
0.5/万字(仅计工作量考核分) |
科研 成果 奖励 |
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一等 |
500 |
150 |
20 |
二等 |
200 |
80 |
10 |
三等 |
100 |
40 |
5 |
优秀奖 |
50 |
10 |
2.5 |
论文 获奖 |
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一等 |
250 |
50 |
10 |
二等 |
100 |
25 |
5 |
三等 |
50 |
10 |
2.5 |
优秀奖 |
25 |
5 |
1.5 |
标准 |
标准类型 |
主持制订 |
主持修订 |
国际标准 |
50 |
30 |
国家标准 |
30 |
20 |
行业标准 |
20 |
10 |
知识 产权 |
专利 |
发明专利 |
10 |
实用新型专利 |
1.5 |
外观设计专利 |
0.5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
0.5 |
成果 采纳 |
中央部委、省级政府采纳 |
10 |
省级厅局采纳 |
6 |
市委、市政府领导采纳 |
5 |
市人大、政协、县政府采纳 |
1 |
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平台、工程技术中心、人文社科基地 |
国家级 |
100 |
省部级 |
50 |
市厅级 |
20 |
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与推广 |
科研成果参展 |
省部级 |
3 |
纵向 项目 分类 计分 |
类别 |
分值 |
备注 |
一类A |
80 |
1、校级一般课题计考核工作量分; 2、学会、协会、研究会课题不计项目奖励分。 3、教育厅教改项目级别按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
一类B |
60 |
二类A |
30 |
二类B |
20 |
三类A |
20 |
三类B |
15 |
四类A |
6 |
四类B |
4 |
五类A |
4 |
五类B |
3 |
六类 |
2 |
项目外来经费 |
人文社科类纵向项目外来经费每7500元计1分,其他外来经费每10000元计1分。横向课题只以外来经费计分,具体见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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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奖励及科研工作业绩量化计分实施细则
为配合科研奖励及业绩量计算,就各类科研业绩的计分规则制定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关于论文计分
(一)发表在二级及以上期刊上的论文或理论文章均以3000-9000字为标准篇。一篇论文超过9000字的,按120%计分,2000-3000字,按50%计分;少于2000字不计分。无法统计字数的,按每个版面1500字计。发表在三级期刊的论文少于3000字的不计分。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1000字以下的文章(新闻稿类除外),按一级期刊论文40%计分,1000字以上按一级期刊论文100%计分。发表省部级主要报纸上的理论文章(新闻稿类除外),2000字以下按二级A类的40%计分,2000字以上按二级A类论文的100%计分,发表在以上报纸上的文章字数少于1000字不计分。
(二)发表在《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新闻稿类除外)上的文章按一级期刊计分,发表在其他省部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的理论文章,均按二级A类期刊计分;发表在省部级以下报纸上的文章,计考核工作量分不计奖励分。
(三)发表在国内外各种增刊(包括同一期杂志正刊以外的专刊、特刊等各种形式的增刊)上的论文,不计分。
(四)在国外正式出版的期刊上用外文发表的论文且同期刊物论文国外第一作者和单位均在70%以上,每篇计2分,未达到70%的不计分。其他在国外未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集中的论文、国际会议中提交的论文不计分。
(五)发表在以书代刊的期刊上的中外文论文,不计分。
(六)在国内外学术性期刊上发表的译文,按相应级别计分。
(七)发表在光盘版期刊或被光盘版论文集收录的论文,不计分。
(八)在国内出版的外文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若期刊本身级别不明确,不计分。
(九)在港澳台各大学及正式研究机构主办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1.5分;在港澳台其他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计分;在非法期刊上发表论文不计分;发表在预警期刊列表上的论文不计分。
(十)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计10分,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计5分;以上被观点转载按40%计分;被全国性年鉴收录的论文,每篇计2分;被省级年鉴收录的论文,每篇计1分。
(十一)列入高等教育科研论文成果统计分析的14种期刊,《教育研究》(北京)、《高等教育研究》(武汉)、《中国高等教育》(北京)、《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北京)、《中国高教研究》(北京)、《江苏高教》(南京)、《研究生教育研究》(合肥)、《清华大学教育研究》(北京)、《高等工程教育研究》(武汉)、《高校教育管理》(镇江)、《现代大学教育》(长沙)、《大学教育科学》(长沙)、《复旦教育论坛》(上海)、《北京大学教育评论》(北京),若为一级期刊的仍按30分/篇计算,不是一级期刊的按20分/篇计算。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职教论坛》、《职业技术教育》等3个教育类杂志按二级A类期刊计分。
(十二)中英文论文第一作者不是本校教职工的不计科研工作量;本校教职工论文以外单位名义发表的不计科研奖励分;第一作者为学校教职工但没有署上学校名称和任何其他单位名称的,按等级计50%科研奖励。
(十三)通俗性、普及性、知识性等非专业学术性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不计分。
(十四)各类期刊的级别以浙江大学人事处最新公布学术期刊标准、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概览以及学校颁发的文件为准,奖励以高为准。
(十五)论文发表所在期刊级别以论文刊出时认定的级别为准。
(十六)所有论文的各类检索均为单独另行计分。同一篇论文被SCI、EI重复收录或者被SSCI、A&HCI重复收录的,或者同一篇论文发表后被重复转摘的,只奖励最高档。同时在中、英文版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只奖励一种。
(十七)学校在读学生为第一作者(排名第一)发表的合作论文,本校的第一指导教师视同第一作者计奖励分。若作者为外单位人员,本校教职工作为通讯作者(排名倒数次序第一的通讯作者)的合作论文,则按同级论文的60%计奖励分;第一作者(排名第一)和通讯作者同为本校教职工的,按同级论文的100%计奖。本校教职工第一单位为“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以第一作者(排名第一)发表的合作论文,其通讯作者为外单位人员的,本校教职工给予同级论文的100%计奖。
(十八)发表的中文期刊论文,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同为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师生,并第一单位为“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的才予以计奖。
(十九)论文单位为同一单位的多人合作论文根据成员的实际贡献大小分配总分,或者参照细则有关多人合作成果分配办法计分。
二、关于著作计分
(一)著作计分以第一作者系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为标准值。第一作者非“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的著作,本校教职工执笔部分均按标准值的70%计分。
(二)学术著作注重学术价值,不包括通俗性、普及性(含科普)、知识性出版物、教材、论文集等,特指具有独到的、较大学术创新意义的著作,具体认定的办法,详见附件5。
(三)在已有前人相同成果或类似的著作和学术观点无重大创新的各类专著,按编著计奖。
(四)通俗性、普及性(含科普)、知识性出版物等按编著计奖。
(五)有出版合同、正式出版的光盘版著作,每部(每个书号)计1分。
(六)同一书号、不同印刷批次的著作,不重复计分。不同书号、但内容基本相同的著作,不重复计分。著作再版不计算科研奖励和工作量,五年内以原著作为基础出版的书籍不计算科研奖励和工作量。
(七)各类著作的实际字数与出版社标注的字数相差较大的,以实际字数为准计分。
(八)在境外用任何文字出版的著作,计分标准与国内相同。
(九)收录作者自己已发表的文章,均不重复计分;附录中收录的与著作关系密切、经过整理的必要的统计资料、案例等内容,按30%计分。
(十)没有正式书号的著作不计分。
(十一)在出版前校内经费全额资助的著作,不再计奖励分。
三、关于教材计分
(一)各类教材奖励办法按照《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材建设奖励办法(试行)》(浙工贸院〔2022〕2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教材计分以第一作者系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为标准值。第一作者非“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的教材,本校教职工执笔部分均按标准值的70%计分。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使标明“著”、“编著”等字样也一律认定为教材:第一,封面标明“教材”、“教程”、“学材”等字样的;第二,在“序”、“序言”、“前言”、“内容简介”、“后记”及其他任何地方标明该书籍是教材的或标明可以用于教材的;第三,有证据证明该书籍实际用于教学的,如该书籍是教学研究类课题的研究成果、有课后练习题、有配套练习教材等。
(四)同一书号、不同印刷批次的教材,不重复计分。不同书号、但内容基本相同的教材,不重复计分。教材再版不计算科研工作量,五年内以原教材为基础出版的书籍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五)各类教材的实际字数如与出版社标注的字数相差较大的,以实际字数为准计分。
(六)教育部指定的国家规划教材、省级规划教材及教育部教职委指定的优秀教材、浙江省教育厅重点资助的高校教材在提交审核时须提供教育部或浙江省教育厅教材立项文件,“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需为教材第一署名单位,否则视为普通公开出版教材。未正式出版的校本教材不纳入科研业绩统计。
(七)各类教材附录中收录的摘抄式的文字部分,或收录作者自己已发表的文章,均不计分;附录中收录的内容与教材关系密切、经过整理的必要的统计资料、案例、习题集等,按30%计分。
(八)有出版合同,正式出版的新形态教材,每部(每个书号)计5分科研工作量分。
四、关于获奖成果计分
(一)科研成果所获奖项必须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应职能部门颁发,除国家科学技术部准予登记且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资格的社会力量机构外其他任何学会、协会、研究会等颁发的奖项均不给予奖励、不计算科研工作量,也不能作为科研成果参与任何评审,艺术类获奖成果计分办法按《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艺术类作品奖励计分标准》执行。
(二)同一成果获多项奖励的,按得分最高的奖励计算;未注明奖励等级的优秀成果,按优秀奖计分;如奖项不分等级的,按同级奖励成果二等奖计分。
(三)已正式调动来本校工作或在本校兼实职的教职工,以原单位名义申报并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且排名在前2位的,学校给予10%的奖励。
(四)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与外单位合作(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为共同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的,按以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一定比例计提奖励分,具体比例见下表:
合作获奖的计分比例
学校排名 |
计分比例 |
第一完成单位 |
100% |
第二完成单位 |
50% |
第三完成单位 |
20% |
(五)省教育厅、省社科联、省科协等颁发的奖励,按厅级计分。外省地级市、厅级奖按标准值的一半计分;外省省级人民政府奖全额计分。
(六)以人名命名的学术奖对应级别,参照浙江大学有关规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计分。
五、关于标准计分
(一)本文中的标准是指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起草单位,正式发布的各类标准。此类标准本校参与成员的分值分配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有关多人合作成果分配办法。
(二)由多家单位共同起草,按照单位排名次序,以50%递减计算科研奖励金额。
六、关于专利计分
(一)所获专利、软件著作权必须以“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或“教师+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作为专利权人。
(二)在除中国外其他G20成员国授权发明专利的参照国内发明专利计算,且同一发明主题在国内外同时申请的只计一次奖励;
(三)发明专利在授权后给予计分。
(四)以学生为设计人获得的专利,按多人合作分配办法中第一完成人的奖励标准奖励专利指导教师。其中用于学生竞赛的专利奖励待参赛后对指导教师给予追加奖励,补足全额奖励分。
(五)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转让后,给予追加奖励。标准为:转让经费扣除成本后(若省市有关部门已对该专利给予奖励并扣抵成本的则不再二次扣除)每万元计3分。若转让到账经费与成本相抵无盈余的,以转让到账经费的30%计科研工作量考核分,每万元计3分,不计奖励分。
七、关于科研项目计分
(一)项目级别奖励分在立项当年计50%;结题当年计另50%;逾期且不能结题的不计剩余的级别分。具体各类别计分办法,详见附件4。
(二)国际合作项目不计级别奖励分,按到款经费,来源于政府的合作项目经费每7500元计1分,来源于非政府部门的合作项目经费每10000元计1分。
(三)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为主持单位的项目,由主持人负责按课题组成员的实际贡献大小分配科研项目总分,或者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有关多人合作成果分配办法。
(四)对于以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职工身份参加由其他院校主持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课题或该类课题的子课题,并且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作为参与单位,且有项目经费到账的国家级课题前5名,省部级课题前3名按项目同级别奖励的60%计奖励分。
(五)以外单位作为申报单位,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作为技术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本校教职工的联合申报纵向项目,按同级别课题奖励的60%计奖励分。通过依托单位联合申报纵向取得的科研项目(课题)奖励亦按此办法执行。
(六)省教育厅发文明确规定由教师专项科研经费支出的项目,考核时按一般项目计算项目级别科研工作量分。
(七)所有项目须经科研处备案认可方可计分和计奖。
八、外来经费
(一)计算科研奖励分的外来经费,包括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的外来经费和各级政府设立的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经费数以学校财务处到款数为准,到款后转出到合作单位的款数、未列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设备购置款数不计经费奖励分。
(二)横向项目以到款经费为奖励分计算依据。横向项目结题后给予计算最后一笔到账经费奖励分。
(三)在项目计划年限内,所有科研项目的经费奖励分按每年实际到款额计分,并在结题当年全部结清。
(四)由学校出资或配套的经费部分,均不计经费奖励分。
(五)省教育厅项目中由教师专项科研经费支出的项目,均不计经费奖励分。
九、关于研究报告成果采纳
(一)咨询研究报告,被政府采纳应用(需提供咨询研究报告、相应政府部门的采纳材料及证明原件)后,可以计算科研奖励分。
(二)成果采纳指被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采纳应用;被省人大、政协或省级厅局、市政府采纳应用;被市人大、政协、县政府采纳应用。没有采纳证明或主要领导签字的,仅被《政策瞭望》、《决策咨询》、《温州政研》、《温州信息》等省市级政府内部刊物刊登的,视同采纳,但按相应级别的70%计奖。被市级及以下直属单位采纳的不计奖励分。
(三)同一主题成果在同一等级被采纳的不重复计分,被不同级别采纳的按就高原则差额计分。
十、关于各类科研平台、载体
(一)科研平台与载体主要包括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人文社科基地建设、专项建设资金项目等,项目验收通过当年给予科研奖励。
(二)平台组织方不考核、不评估、不验收的不以科研平台或载体计分。
十一、知识产权转化与推广
(一)知识产权转化与推广的奖励旨在为鼓励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科研成果的转移、转化或产业化,研究成果能够满足用户或市场需求,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体现科研成果的实用性,提升自身社会服务贡献力,对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方面成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 ,其奖励范围主要为:带科研成果参展各级各类政府部门举办的科研成果拍卖会、推介会、科技博览会、科研成果交易会等。社会力量组织的展会不计分。
(二)原则上以项目级别及次数计分,不以参加人数分别计分。
十二、关于作者单位署名计分
(一)本校在职教职工的论文未署名单位的,按20%计分。
(二)本校退休人员的科研成果按50%计分和奖励。
(三)本校在职人员因公在国外进修或工作期间,以对方单位名义发表的成果不计分。
十三、关于多人合作成果计分
多人合作完成且未明确注明分工的论文、著作、获奖项目等,按照“多人合作成果分摊系数表”计算各自分值。其中,著作、项目等可根据其实际工作贡献,由著作第一作者或项目负责人出具书面意见进行适当调整。
多人合作成果分摊系数表
完成人数 |
排 位 |
1 |
2 |
3 |
4 |
5 |
6及以后 |
1 |
1 |
|
|
|
|
|
2 |
0.6 |
0.4 |
|
|
|
|
3 |
0.5 |
0.3 |
0.2 |
|
|
|
4 |
0.4 |
0.3 |
0.2 |
0.1 |
|
|
5 |
0.4 |
0.3 |
0.15 |
0.1 |
0.05 |
|
6及以上 |
0.4 |
0.3 |
0.15 |
0.07 |
0.04 |
0.04 |
十四、附则
(一)所有非学术研究性成果不列入学校科研奖励范围。
(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校科研处按惯例处理。特殊情况由科研处提出意见,学校研究决定。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3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艺术类作品奖励计分标准
一、正式出版的个人画集、摄影集、设计作品等著作(扣除别人作品部分),按0.4分/页计分,最高计分不超过10分。
二、主编(排名第一),在扣除书籍中主编本人的作品和文字部分后,其余部分按0.04分/页计算。
三、在他人主编并正式出版书籍中发表的艺术类作品,按0.2分/幅(以16开为标准页)计分。收入同一部书籍的作品最多只计8幅。
四、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按本校公布的国内学术期刊级别计分(以16开3个页码为标准)。论文中的美术作品、设计作品、摄影作品等不再单独计分。
五、美术作品、设计作品、摄影作品等,发表在一级期刊上,按4分/幅(以16开为标准页)计分;发表在二级A类刊物上,按2分/幅(以16开为标准页)计分;发表在除一、二级外中文A类刊物上,按1分/幅(以16开为标准页)计分;发表在省级刊物上,按0.5分/幅(以16开为标准页)计分。
六、拍卖作品、商业广告或其他有偿性的艺术与设计作品,不计分。
七、计算科研艺术创作及工艺美术成果奖励计分标准:
级别 参赛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四等奖 优秀奖 |
文化部、全国美协、国家工信部、全国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主办的全国年度美术展或工艺美术展 |
8 |
4 |
2 |
1 |
省文化厅、省美协、省经信委、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主办的全省年度美术展或工艺美术展 |
4 |
2 |
1 |
0.5 |
市文化局、市美协、市经信委、市工艺美术行业办会主办的全市美术展或工艺美术展 |
1.5 |
1 |
0.5 |
- |
除以上主办方外的其他政府或正规非政府机构组织的个人参展成果 |
1 |
0.6 |
0.3 |
- |
八、艺术创作及工艺美术成果奖励计分采取预先登记备案年终集中评审制。要求教职工在作品参赛前预先凭参展通知证明在科研处提出参赛申请,批准后方可参赛,获奖后于科研信息系统中登记,年终由科研处统一组织行业专家评审确认获奖级别。
九、在国内举办个人展会的计分标准:
类 别 |
个人展会 |
10人以内联展 |
文化部、全国美协等单位主办 |
8分 |
按人数均摊 |
文化部或全国美协等单位协办 |
4分 |
按人数均摊 |
省文化厅或省美协主办 |
3分 |
按人数均摊 |
十、国际性参展作品及获奖的计分标准:
类别 |
个人展会 |
10人以内联展 |
参展 |
获奖 |
国外文化部或同等级机构主办 |
8分 |
按人数均摊 |
4分 |
按国内同级获奖标准计分 |
国外文化部或同等级机构协办 |
4分 |
按人数均摊 |
2分 |
国外美协等民间社团主办 |
3分 |
按人数均摊 |
1分 |
十一、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适用于单位统一组织的参展活动或以个人名义自费参展获奖的奖励计分。
十二、被国家级博物馆收藏的艺术作品,按10分/计分;被省级博物馆收藏的艺术作品,按6分/计分;被市厅级博物馆收藏的艺术作品,按2分/计分。
十三、教职工在本职工作内创作的艺术作品通过本校被外单位采纳或拍卖的,所得款扣除成本后,每万元计3分。
十四、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科研处按规定程序处理。特殊情况由院科研处提出意见,学校研究决定。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4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分类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的认定、评价与管理,结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按项目来源和经费额度,以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表格中明确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的科研项目共分为六个类别、两种性质(A、B)。
类别 |
性质 |
项 目 |
一 |
国家级项目、省级重大项目及国家各部委到账经费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具体见附表) |
二 |
A |
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省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 省公益技术应用研究计划重点项目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 全国高校古籍整理重点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专项项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一般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急管理项目、数学天元青年基金项目、小额资助项目 国家各部委及国务院直属机构资助的其他各类科研项目(理工科到校经费≥50万元,人文社科到校经费≥25万元) |
B |
理工科横向课题单项到校经费≥120万元,人文社科横向课题单项到校经费≥75万元 以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为参与单位的(非子课题负责人,在项目合同书中有体现)校外二类(含)以上的项目(理工科到校经费≥60万元,人文社科到校经费≥18万元)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项目(经费自筹)、教育科规划项目(经费自筹) |
三 |
A |
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 省公益技术应用研究计划一般项目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一般项目 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省社会科学规划学科共建项目 省社会科学规划专项项目 全国高校古籍整理一般项目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青年项目 国家各部委及国务院直属机构资助的其他各类科研项目(理工科到校经费≥20万元,人文社科到校经费≥10万元)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大项目 温州市科技重大攻关项目(到校经费≥50万元) 温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重大项目 |
B |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自筹经费项目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 |
四 |
A |
其它各类纵向项目(理工科到校经费≥5万元,人文社科到校经费≥1.2万元) |
B |
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
五 |
A |
其他各类市厅级(温州市科技局、温州市社科联及厅级部门)及以上纵向项目(理工科到校经费≥2万元,人文社科到校经费≥0.6万元) |
B |
其他各类市厅级(温州市科技局、温州市社科联及厅级部门)及以上组织的纵向自筹项目或到校经费少于五级A类的项目(如:省教育厅一般项目、科技局公益自筹项目、温州市哲社规自筹等) |
六 |
其他纵向项目(含除以上各类别外的单位组织的纵向课题及各类自筹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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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项目须事先已在科研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三、外单位牵头,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或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下属研究院排第二,本校教师为第一主持人的各类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到校经费达到40%,视作同类B项目。
四、教育厅教改项目的定级根据教务处有关办法确定。
五、原《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浙工贸院〔2021〕28号)文件中所指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等同本办法中第三类及以上项目;市级科研项目等同本办法第四、五类项目。
六、未列入本办法的相关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组织专家鉴定,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各类人才评价与职称评聘时,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分类。
八、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录:一类项目清单
一类项目A级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
2.国家重大基础研究前期研究专项课题
3.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延续资助项目
4.863计划项目专项
5.国家社科基金冷门绝学研究专项(学者个人项目)
6.教育部科技研究重大项目
7.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重大项目
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培育项目
9.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一级子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含科技部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到校经费≥100万元)
10.国家国防科技计划项目(到校经费≥50万元)
11.国家各部委及国务院直属机构资助的其他各类科研项目(理工科到校经费≥100万元,人文社科到校经费≥50万元)
12.省科技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到校经费≥800万元)
1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1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一般、青年、后期资助、中华学术外译、艺术、教育、军事单列学科等)
15.国家艺术基金(经费下达到学校账户≥20万元或经费下达到个人账户≥20万元)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培育项目
16.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一级子课题(到校经费≥10万元)
17.省科技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18.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19.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
20.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21.省哲学社科规划重大项目
22.全国高校古籍整理重大项目
2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2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项目
25.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两年期项目
26.教育部重点项目(含科技研究重点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项目)
一类项目B级
理工科横向课题单项到校经费≥200万元,人文社科横向课题单项到校经费≥100万元
以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为参与单位的(非子课题负责人,在项目合同书中有体现)校外一类的项目(理工科到校经费≥100万元,人文社科到校经费≥30万元)
附件5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专著认定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术专著认定工作,端正学术风气,提升学术研究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认定范围。实际参与过相关领域研究的符合《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奖励对象的教职工主持或参与撰写的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并在作者简介、前言或后记等内容中明确标注作者单位为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一)译著、科普著作、古籍整理、编著等不在认定范围。
(二)教材、文学作品、书画集、摄影集等不在认定范围。
第三条 认定标准。字数在 10 万字以上,阐述的内容有一定的深度,学术上有新的突破,有较多独创的学术成果,对本学科的发展有指导作用,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著作可认定为学术专著:
(一)有两篇二级核心或一篇一级及以上以排名第一位作者公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作为支撑论文形成的著作。
(二)依托市级(重点)、省部级或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所形成的著作。
(三)在优秀硕、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所形成的著作。
(四)获市厅级、省级、国家级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
(五)其他有学术深度的著作。
第四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在著作出版后及时将《学术专著认定申请表》(附表1)、 著作原件及其他反映著作水平的佐证材料(如支撑论文、结题证书、资助文件等)提交科研处。《学术专著认定申请表》须正反面打印, 由所在部门审核签字盖章。
(二)科研处组织三名及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匿名评审。至少有半数以上专家认定为学术专著的才能最终认定为学术专著。
第五条 申请人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综合评定, 并形成终审意见。
第六条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浙工贸院〔2021〕28号)文件中有关国家一级出版社的认定以浙江大学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外出版社出版的著作视同国内一般出版社出版的著作。
第七条 学术专著认定结果可用于教职工科研业绩、科研奖励、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事项。
第八条 本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