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师生申请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资助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5日 09:15 浏览:

浙工贸院〔2019〕52号

 

 

关于印发《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师生申请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资助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分院(系)、部门,二级单位: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师生申请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资助若干规定(修订)》已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4月11日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师生申请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资助若干规定

(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深化科技创新中的作用,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以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申请(专利权)人,发明(设计)人为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师生并被授权的中国专利、海外专利和以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作为第一著作权人申请,发明(设计)人为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师生并获得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

第二条 资助标准:鼓励师生结合科研项目申请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对于没有课题项目经费支持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可向学院申请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申报资助,学院资助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不可以作为院内项目结题成果。

申报资助在项目申报前申请,资助标准如下:

1)教师申报发明专利资助1000元及授权后五年年费;

2)学生申报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给予全额资助。

发明专利资助包括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专利代理费、专利证书费及授权后五年年费;实用新型专利资助包括申请费、专利代理费、专利证书费及授权后三年年费;外观设计资助包括申请费、专利代理费、专利证书费及授权后一年年费;软件著作权资助包括登记费、证书费。

第三条 申请资助程序:申请人根据申请需求填写《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申请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申报资助表》有关内容,交由科研处,经学术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资助项目的创新性与可行性,提出是否资助意见,再由科研处及科研分管院长审核确认。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经资助取得知识产权成果,可给予一定学分的奖励,奖励标准参考学院教务处制定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 利用工作时间或学院条件(包括有形和无形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或申请的专利,均为职务发明。申请学院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申报资助的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属于学院。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转让职务性成果或将职务性成果申报为非职务性成果,否则,一经查出,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个人发明专利获授权后无偿转让给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实施使用,可给予年度科研工作量,并凭发票资助相应的申请费用。

第七条 充分发挥温州市知识产权服务园的优势,原则上申报资助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应由温州市知识产权服务园入园公司代理,根据代理公司的服务质量和价格择优选取。

第八条 鼓励教职员工对接申报省、市和鹿城区专利奖励政策,如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联合推广的创新。经个人申报所获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奖励在扣除政策资助与学院资助经费后,剩余金额分配给申报人或课题组成员。

第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仍在审批过程中的已递交资助申请按此文件执行。如与以前文件有冲突的地方以此文件为准,具体解释权归科研处。

 

附件: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申请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申报资助表